近日,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能源局五大机要部门联合发布了“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”,决定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,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。附件1
根据《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9年修订)》和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商品目录(2019年修订)》,在“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、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”和“智能医药成套设备”类目中,包括1.5T及其以上超导磁共振系统、64排及其以上CT、PET-CT、数字乳腺X射线机、DR、磁共振或CT引导术中实时导航设备、6MV及其以上高能量医用直线加速器、以及血液透析机、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、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、麻醉机、智能医药洗烘灌封及冻干/水针设备(包括灌装设备、轧盖机、灌封机、进出料系统)等医疗设备使用相关配件均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名单中(详见下文)。
值得注意的是,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、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、麻醉机、智能医药洗烘灌封及冻干/水针设备(包括灌装设备、轧盖机、灌封机、进出料系统)均为《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9年修订)》中新增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产品类目。
注:
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,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附件1、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,有关装备、产品、零部件、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。
自2020年1月1日起,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8〕42号)予以废止。
附件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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